各地、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科學技術協會,自治區各委、辦、廳、局,人民團體、大專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業人事(職稱)部門,中央駐疆單位人事(職稱)部門:
現將新修訂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文物博物系列科學傳播專業職稱評審條件(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施行。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科學技術協會
2023年6月19日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文物博物系列科學傳播專業職稱評審條件(試行)
第一條 根據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為客觀、公正、科學地評價科學傳播專業技術人員的能力水平和業績貢獻,拓展科學傳播領域專業技術人才職業發展通道,培養造就一支政治過硬、業務精湛的高素質人才隊伍,促進我區科學普及事業發展和科學技術進步,為實現社會穩定和長治久安總目標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結合實際,制定本評審條件。
第二條 本條件適用于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以讓公眾易于理解、接受和參與的方式,向大眾普及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知識、倡導科學方法、傳播科學思想、弘揚科學精神、推廣科學技術應用的專業技術人員。
離退休人員、公務員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不得參加職稱評審。
第三條 參加“定向評價、定向使用”職稱評審的,單獨制定評審條件,按自治區有關規定執行;參加自治區職稱評審,按照本條件執行。
第四條 申報職稱,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熱愛祖國,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法規,自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二)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深刻領悟“兩個確立”的決定性意義,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完整準確貫徹新時代黨的治疆方略,自覺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三)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熱愛本職工作,認真履行崗位職責。
(四)具有良好的社會信譽,強烈的社會責任感。
第五條 任現職期間,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申報或延遲申報職稱評審:
(一)年度考核每出現1次考核結果為基本合格者,順延1年申報;每出現1次考核結果為不合格者,順延2年申報。
(二)受到黨紀、政務、行政處分或因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專業技術人員,在影響(處罰)期內不得申報。
(三)對在職稱評審各階段查實的證書、學術、業績、經歷造假等弄虛作假行為,實行“一票否決”,取消評審資格,3年內不得申報。
(四)有重大勞動糾紛、勞動安全等方面問題,以及在企業服務活動中因不當行為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不良社會影響并定性為主要責任人的,在影響(處罰)期內不得申報。
第六條 按照《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第25號令)和自治區繼續教育相關規定,每年參加繼續教育并達到課時要求。
第七條 任職以來近3年(新入職不滿3年且首次申報職稱的,提供相應年限的考核結果)年度考核均為合格及以上。
第八條 技工院校中級工班、高級工班、預備技師(技師)班畢業,可分別按相當于中專、大專、本科學歷申報評審相應專業職稱。
第九條 助理館員職稱評審條件
(一)學歷資歷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從事本專業工作見習期滿1年并考核合格。
2.具備大學專科學歷,從事本專業工作滿2年。
3.具備中等專科學歷,從事本專業工作滿3年。
4.獲得高級工職業資格或職業技能等級后從事技術技能工作滿2年。
(二)學識水平和實踐能力(經歷)
具有基本的專業理論和實踐功底,了解國內外現代科學傳播的相關方法和發展趨勢,了解與本專業相關的法律、法規或政策;具有一定的科學傳播工作能力,積極為科學傳播事業發展做出相應貢獻。
(三)業績成果
具備下列條件中的2項:
1.參與一項科普活動,包括講解、輔導、培訓、表演、科普節目錄制、科學傳播、科普作品創作、科技推廣、咨詢服務、科技評估等。
2.參與策劃、組織、撰寫科普培訓、科普節目等科普活動的方案,或參與開發科普實驗,編撰科普劇本等。
3.科技輔導教師,科技輔導課時量不少于24學時。
4.獨立撰寫科普論文或課題、決策咨詢報告、教材教案、策劃方案、研究報告、項目報告、專利等1篇(項),或在相關網站發表科技活動信息10篇以上。
第十條 館員職稱評審條件
(一)學歷資歷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具備碩士或第二學士學位,從事本專業工作見習期滿1年并考核合格。
2.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取得助理館員職稱滿4年。
3.具備大學專科學歷,取得助理館員職稱滿5年。
4.具備中等專科學歷,從事本專業工作滿15年,取得助理館員職稱滿5年。
5.獲得技師職業資格或職業技能等級后從事技術技能工作滿3年。
(二)學識水平和實踐能力(經歷)
具有一定的專業理論和實踐功底,掌握國內外現代科學傳播的相關方法和發展趨勢,掌握與本專業相關的法律、法規或政策;具有較強的科學傳播工作能力,積極為科學傳播事業發展做出相應貢獻。
(三)業績成果
取得助理館員職稱后,具備下列條件中的2項:
1.參與完成本單位組織的科技、科普課題或項目1項。
2.組織開展科普活動,包括講解、講座、輔導、培訓、表演、科普節目錄制、科學傳播、科普作品創作、科技推廣、咨詢服務、科技評估、科技創新服務等至少4次。
3.作為骨干,策劃、組織、撰寫科普培訓、科普節目等科普活動的方案,開發科普實驗,編撰科普劇本等至少4次。
4.參加自治區及以上科技、科普類大賽并取得三等獎以上至少1次。
5.科技輔導教師,科技輔導課時量不少于36學時。
6.輔導的學生在地州市及以上各類科普、科技比賽中獲得三等獎以上獎項;縣及縣以下單位專業技術人員,輔導的學生獲得縣及縣以上各類科普競賽三等獎1項以上(團隊項目排名前三)。
7.近5年內在地區級或以上網站發表科普活動信息10篇以上。
8.縣及縣以下單位專業技術人員,2年以上年度考核優秀或縣級以上表彰獎勵2次以上。
9.在省(部)級以上專業刊物發表本專業論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或提交獨立撰寫的在行業領域具有較大影響、得到有效應用的課題、決策咨詢報告、教材教案、策劃方案、研究報告、項目報告、專利等1篇(項)以上。
第十一條 副研究館員職稱評審條件
(一)學歷資歷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具備博士學位,從事本專業工作見習期滿1年并考核合格。
2.具備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士及以上學位,取得館員職稱滿5年。
3.具備大學專科學歷,從事本專業工作滿18年,取得館員職稱滿5年。
4.具備中等專科學歷,從事本專業工作滿22年,取得館員職稱滿5年。
5.獲得高級技師職業資格或職業技能等級后從事技術技能工作滿4年。
(二)學識水平和實踐能力(經歷)
系統掌握本專業的基礎理論知識、專業知識和實際應用能力,系統掌握國內外科普狀況的發展趨勢,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和較豐富的專業工作經驗;對業務建設能夠提出有科學依據的見解,并做出突出成績;指導中、初級專業人員開展業務、科普研究,解決科普工作中的疑難問題,能夠發揮專業骨干作用。
(三)業績成果
取得館員職稱后,具備下列條件中的2項:
1.主持或主要參與完成1項地(廳)級以上科技、科普課題或項目。
2.獲得自治區科技進步三等獎1項以上,或地、州、市科技進步二等獎1項(額定限額內)。
3.作為骨干,參與過具有重要學術意義或重大應用價值的研究課題,制定可行的研究方案。
4.獲得國家級科普類獎項一等獎(個人類)1項以上,或獲得國家級科普類獎項二等獎1項以上(團隊項目排名前三)。
5.獲得自治區級科普類獎項二等獎(個人類)3項以上或獲得自治區級科普類獎項2項以上(團體項目排名前三)。
6.作為負責人,開展或指導開展各類活動,包括講座、培訓、表演、科普節目、科學傳播、科普作品創作、科技推廣、咨詢服務、科技評估等至少4次。
7.作為主要負責人,策劃、組織、撰寫科普培訓、科普節目等科普活動的方案,開發科普實驗、編撰科普劇本等至少4次并獲得獎勵或表彰。
8.組織或參與組織地州市及以上科普類大賽或者學術研討會至少1次。
9.科技輔導教師,科技輔導課時量不少于48學時。
10.輔導的學生在自治區及以上各類科普、科技比賽中獲得三等獎以上獎項;縣及縣以下單位專業技術人員,輔導的學生獲得地州市及以上各類科普競賽二等獎1項以上或三等獎2項以上(團隊項目排名前三)。
11.縣及縣以下單位專業技術人員,3年以上年度考核優秀或縣級以上表彰獎勵3次以上。
12.正式出版本專業學術專著、技術專著、譯著1部(本人為主編或主要撰稿人撰寫3萬字以上);或在省(部)級以上專業刊物公開發表本專業論文3篇以上(第一作者)或獨立撰寫在行業領域具有重大影響、得到有效應用的課題、決策咨詢報告、政策類文件(規劃、標準)、教材教案、策劃方案、研究報告、項目報告、專利等2篇(項)以上。
第十二條 研究館員職稱評審條件
(一)學歷資歷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博士后出站,從事本專業工作滿2年。
2.具備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士及以上學位,取得副研究館員職稱滿5年。
(二)學識水平和實踐能力(經歷)
全面掌握本專業的基礎理論知識、專業知識和實際應用能力,全面掌握國內外科普狀況的發展趨勢,具有全面的科研能力和豐富的專業工作經驗,是自治區內本專業的學術、技術帶頭人;能夠運用新技術、新方法拓展業務,在重大業務建設的理論與實踐上具有獨到見解;主持完成所在單位相應級別的科普項目或工作項目,業績成果顯著;具備指導副研究館員工作和學習的能力。
(三)業績成果
取得副研究館員職稱后,具備下列條件2項:
1.主持完成自治區級科技、科普課題或項目1項以上,或地州市級科技、科普課題或項目2項以上。
2.獲得自治區科技進步二等獎1項以上,或地、州、市科技進步一等獎1項以上(額定限額內)。
3.主持或承擔過具有重要學術意義或重大應用價值的研究課題,制定可行的研究方案1項以上。
4.獲得國家級科普類獎項一等獎(個人類)1項以上,或獲得國家級科普類獎項二等獎1項以上(團隊項目排名前三)。
5.獲得自治區級科普類獎項(個人類)1項以上,或獲得自治區級科普類獎項集體類1項以上(團隊項目排名前三)。
6.組織或參與組織自治區級科普類大賽或者學術研討會至少1次。
7.科技輔導教師,科技輔導課時量不少于48學時。
8.輔導的學生在國家級各類科技、科普比賽中獲得二等獎以上;縣及縣以下單位專業技術人員,輔導的學生獲得自治區及以上各類科普競賽一等獎1項以上或二等獎2項以上(團隊項目排名前三)。
9.主持或作為主要負責人,開展自治區級大型科技、科普活動4次以上并獲得獎勵或表彰。
10.縣及縣以下單位專業技術人員,近5年中連續3年以上年度考核優秀或縣級以上表彰獎勵4次以上。
11.正式出版本專業學術專著、技術專著、譯著1部(本人為主編或主要撰稿人撰寫5萬字以上);或在省(部)級以上科普類專業刊物上公開發表本專業論文4篇以上(獨著)或提交獨立撰寫的在行業領域具有重大影響、得到有效應用的課題、決策咨詢報告、政策類文件(規劃、標準)、教材教案、策劃方案、研究報告、項目報告、專利等4篇(項)以上。
第十三條 本條件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21年10月18日,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自治區科學技術協會《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文物博物系列科學傳播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審條件(試行)》同時廢止。